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德斌、罗素珍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 乐凯北大街821号38号楼1单元303室 O 20152567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德斌、罗素珍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