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夏艳芬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 银杏路317号光阳线材住宅小区北院1号楼4单元701室 O 20151315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夏艳芬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