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健全林草科技推广体系,完善林草科技推广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林草科技推广水平,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乡土专家是指长期服务林草生产经营一线,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专业技能突出、示范作用显著,在促进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林草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基层从业人员。
第三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乡土专家重点评选林草生产经营、资源利用与开发、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相关领域,包括基层林草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技协会、生产大户等相关人 员,林草生产能手、产品经纪人,以及林草科技成果基层推广人员。
第四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乡土专家遴选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处组织。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乡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社会责任感强。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创造就业,有效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务社会事业,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声誉较好。
(三)专业技能突出。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技术能力突出,市场接受度较高,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显著,在本地本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示范作用显著。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技术,带动创新创业,带领脱贫致富,积极促进乡村振兴。
(五)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原则上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于特殊人才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可放宽到6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基层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择优遴选,为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供林草乡土专家候选名单。
第七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林草乡土专家候选名单中,根据名额择优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推荐聘任候选。
第八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审查公示后予以聘任。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第九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乡土专家,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向社会公布名单,颁发聘书,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乡土专家领办创办的符合条件实体,给予各级林草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政策优先支持。
(二)具有参加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学习的优先权;具有对接各级科技下乡和科技特派员活动的优先权。
(三)作为参加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推优评选、职称评定重要参考。
第十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乡土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三农”政策,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参加各类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积极参加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活动,率先开展林草科技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热心传授林草科学技术,指导和帮助基层解决林草生产技术难题,每年指导技术能手 10名以上,在田间地头现场传授林草技术100人次以上。
(四)运用多种方式提供林草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林草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每两年对林草乡土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给予聘任;考评不合格者,撤销其林草乡土专家称号。
第十二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乡土专家每年增补一次,对新申报的人员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择优聘任。
第十三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重视林草乡土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对林草乡土专家的宣传力度。
第十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听取林草乡土专家意见,为林草乡土专家排忧解难,提供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