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部门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备 注 |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 | 耕地开垦费 | 1、省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 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
土地复垦费 | 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未按要求复垦的单位和个人。 |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42号令、《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矿业权人 | |||||||||||||
矿业权占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探 矿权采矿权介款按评估值确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42号令、《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矿业权人 | |||||||||||||
国地资源罚没 | 1、非法占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2、非法转让:按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
城乡规划罚没 | 《城乡规划法》、《河北省规划条例》 | 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
保定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全额事业 | 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款的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53号令 | 范围:市区 | |||||||||||
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1、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每件80元。 ①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抵押权; ③地役权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棚改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 收费范围:保定市市区(含高新区)不动产登记 收费对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
2、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每件550元。 ①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②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地役权;④抵押权 。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 | ||||||||||||||||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 | ||||||||||||||||
4、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①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5、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①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⑤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⑥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⑦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⑧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⑨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⑩对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不动产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6、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情形:每本证书10元。 ①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③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④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保定市农业生态园管理处 | 差额事业 | 停车场收费 | 小型机动车停车收费5元/辆/次 | 保价行费字(2000)8号 |
收费范围: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收费对象:机动车 |
2019年12月3日起执行保发改价格[2019]774号文件 | ||||||||||
小型车每天收费3元/辆/次 中型车、大型车每天收费5元/辆/次 |
保发改价格[2019]774号 | |||||||||||||||
植物馆门票费 | 30元/人次 | 保价经费【2018】11号降低农业生态园(植物馆)门票价格的通知 | 公民,其他组织 | |||||||||||||
保定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全额事业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4%。 2、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1%。 3、木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 4、药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5%。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3%。 5、果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1%。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0.05%。 6、水果: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6%。 7、盆景:调运检疫按货值的1%。 8、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森林植物检疫费停征时间: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第3项,森林植物检疫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0月20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部门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备 注 |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 | 耕地开垦费 | 1、省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 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
土地复垦费 | 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未按要求复垦的单位和个人。 |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42号令、《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矿业权人 | |||||||||||||
矿业权占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探 矿权采矿权介款按评估值确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42号令、《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矿业权人 | |||||||||||||
国地资源罚没 | 1、非法占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2、非法转让:按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
城乡规划罚没 | 《城乡规划法》、《河北省规划条例》 | 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
保定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全额事业 | 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款的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53号令 | 范围:市区 | |||||||||||
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1、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每件80元。 ①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抵押权; ③地役权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棚改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 收费范围:保定市市区(含高新区)不动产登记 收费对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
2、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每件550元。 ①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②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地役权;④抵押权 。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 | ||||||||||||||||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 | ||||||||||||||||
4、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①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5、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①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⑤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⑥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⑦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⑧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⑨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⑩对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不动产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6、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情形:每本证书10元。 ①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③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④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保定市农业生态园管理处 | 差额事业 | 停车场收费 | 小型机动车停车收费5元/辆/次 | 保价行费字(2000)8号 |
收费范围: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收费对象:机动车 |
2019年12月3日起执行保发改价格[2019]774号文件 | ||||||||||
小型车每天收费3元/辆/次 中型车、大型车每天收费5元/辆/次 |
保发改价格[2019]774号 | |||||||||||||||
植物馆门票费 | 30元/人次 | 保价经费【2018】11号降低农业生态园(植物馆)门票价格的通知 | 公民,其他组织 | |||||||||||||
保定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全额事业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4%。 2、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1%。 3、木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 4、药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5%。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3%。 5、果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1%。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0.05%。 6、水果: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6%。 7、盆景:调运检疫按货值的1%。 8、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森林植物检疫费停征时间: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第3项,森林植物检疫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0月20日) |
||||||||||